当前位置: 首页 > > 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
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、商圈(深圳)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:2021-06-01 09:48:41

  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、商圈(深圳)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[(2019)粤民终2093号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]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腾讯科技公司是“微信”软件著作权人,与腾讯系统公司共同提供“微信”即时通信服务。微源码公司、商圈公司等开发、运营“数据精灵”软件,使用该软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,在手机终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软件原本没有的“定点暴力加粉”等十三项特殊功能。腾讯科技公司、腾讯系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微源码公司、商圈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;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。

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数据精灵”软件强行改变并增加功能,其高频次、大范围、自动发送、与不特定用户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,除了破坏微信的社交生态环境外,还会引发服务器过载、信息内容不安全等风险,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产生不良影响,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,判决微源码公司、商圈公司停止侵害、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

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“其他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,是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。本案被诉行为系利用网络和技术手段,使安装运行“数据精灵”软件的微信用户,可通过“植入”功能频繁、大量地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或交互信息,而其他微信用户对于受到的影响,无法自动屏蔽或难以避免。上述网络干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,并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,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,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“其他妨碍、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”。本案对互联网专条“兜底条款”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,体现了人民法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。

责任编辑: 刘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