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革案例第173号
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
建立“智能化、制度化、隔离实质化”的
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机制
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台《关于民事诉讼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,严格把握实用性、规范性、独立性导向,推动证人在线出庭作证走向智能化、制度化、隔离实质化,切实便利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,有效提升诉讼效率,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。
一、以实用性为技术导向,推动证人出庭走向智能化
一是多样化平台确保证人在线出庭作证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证人参与能力,为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提供多种平台选择,方便证人就地参与诉讼,节省证人出庭作证成本。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,增配5个“云上法庭”、8个微法院法庭,开设1个互联网法庭,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,现已通过各平台开展证人在线出庭作证65人次。
二是多重化验证确保证人身份真实。运用生物特征识别、证件证照比对等技术识别和确认在线出庭证人身份,出庭作证前后两次验证证人身份信息。证人作证前通过网络实名认证、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,法官对证人身份进行审查。证人进入在线出庭作证平台后,再次通过身份信息确认、证照比对进行精准核对,避免他人假冒证人提供虚假证言。
三是全信号掌控维护庭审活动权威。按照线下出庭作证流程开展在线作证,要求证人全程遵守庭审纪律,依照庭审规则陈述证言,接受询问等,切实增强仪式感。作证过程中,音视频信号连接由法官掌控,一旦发生其他人员在远程场所干扰庭审、指挥证人、证人随意切断或离开视频画面、当事人诱导证人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,法官可立即停止在线作证程序,并视情取消证人作证资格,已及时制止不当行为近20次。
二、以规范性为价值导向,推动在线作证走向制度化
一是正反结合,明确在线作证适用范围。一方面,以“列举+概括兜底”方式,规定在线作证适用于“在线方式进行庭审的案件”“出庭作证成本过高”“证人因健康原因、交通不便、不可抗力等不能出庭”等6种情形。另一方面,为防止虚假诉讼和在线作证适用泛化,从审理程序、证人情况、当事人诉讼表现等方面做出反向限制,规定“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案件”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或证人系职业放贷人、失信被执行人、诚信诉讼码为黄码或红码、滥诉行为人等有不诚信诉讼可能的”“一方申请以在线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超过3人”等7种情形下,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一般不得适用在线方式进行。
二是形实相叠,确保证人如实作证。制作证人保证书模板即《证人誓词》,运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要求证人在线签署,并当庭宣读证人誓词,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保持站立姿势,确保至少上半身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,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线传送至数字法庭,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,从形式上强化如实作证威慑。及时制止证人具有偏向性的主观臆测和评判,一旦发现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、罚款、拘留等。
三是先后分步,保障当事人异议权。以实际需求和规范审查为指引,证人申请在线作证,经初步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,征询当事人意见,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。异议成立的,不予准许证人在线作证,并通知其线下出庭作证,异议不成立则向证人送达《在线出庭作证通知书》并告知双方当事人。试点以来,因当事人异议成立,通知证人线下出庭14人次。
四是灵活机动,优化法庭审理流程。证人出庭作证以全流程一次性审理为原则,但为方便证人出庭,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庭审环节,如提前作证以减少等候时间。在必要情况下,准许证人在法庭调查等其他庭审环节之外另行在线作证。目前,共在19件案件中单独进行证人在线作证。
三、以独立性为目标导向,推动隔离规则走向实质化
一是程序隔离,防止旁听庭审。证人进入在线作证平台由法官引导或发起。在集中进行的庭审过程中,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环节方将证人引入移动微法院、互联网法庭,或向证人发送邀请码,允许其进入“云上法庭”平台,作证完毕后,证人立即退出在线诉讼平台,保证证人不旁听案件审理。
二是物理隔离,指定作证场所。建立指定场所在线作证规则,对于“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理由认为证人作证可能受他人指挥”“有多个证人需要在线出庭作证”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在非本院指定场所进行在线诉讼”等4种情形,规定证人应当前往法院指定场所,在指定场所工作人员监督下开展线上作证。可供选择的指定场所包括其他法院审判法庭、司法所、县(区)乡(街道)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、村(居)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等。
三是虚拟隔离,设置线上候审室。根据现有技术条件,在庭审开始后证人作证前,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通过微信、钉钉等在线通讯软件发起与证人视频连线,作为线上候审室,实现证人在线候审,候审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、与他人通讯或非必要交谈。